Profile为夫鸣冤,夏东明沒有受贿PhotosBlogLists Tools 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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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e 23

    原金湖县反贪局长冀益斌对夏东明严重刑讯逼供详情!

    原金湖县检察院反贪局长冀益斌

         主谋对夏东明严重刑讯逼供后调任淮

        安市检察院督检局长,直接把关妨害申诉,

    致沉冤难伸、腐恶难惩,苦祈严肃排妨、究责伸冤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检察长:

    您好!

    虽然我和您素不相识,请理解我的心情并原谅我的冒昧。为使夫冤得伸,多次向您投函求援。监管部门是否知情?如果知情为什么不管?如果不知情是不是意味着失察?叩祈您能鼎力帮忙派人调查了解事实的真相,拨乌云而现青天,明法治而平冤狱。拭目叩感!

    法治盛世,一切求真务实。“维护公平、正义”、“公正与效率”,是当今检察院、法院工作主题。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确保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决不容许真腐滥权枉法惩假腐,沉冤不伸、违法不究!

    我名张玉荣,是“受贿案”蒙冤人夏东明的妻子,在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工作。现将我爱人夏东明—原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遭受严刑逼供,“有罪推定”,终被拘陷成罪,身陷囹圄的沉冤,申雪于您的案前,并泣血呼请共和国的“包青天”们,宏扬正气,依法保护夏东明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添一段佳话。

    我爱人夏东明没有“受贿”行为事实,确系遭受贪官李成贤伙同社会工头翟元昌报复诬陷。2004年7月28日下午4点半左右,淮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刘局长带4人到淮安市国土局、反贪局办公室张绍文带10多人到楚州区供电公司,他们突击搜查我们夫妇住宅及办公室(夏东明被带到市检察院反贪局农行干校办案点)。我家没有一包好烟、一瓶好酒更没有一分钱财产与收入不符,财产来源明确,成为无赃款罕见的不正常“受贿”案,搜查的结果,足以证明此事。

    冤案植根在金湖县检察院反贪局长冀益斌主谋侦查源头残酷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以及胁、诱、指供上,焊接“证据锁链”。致金湖县法院(2005)金刑初字笫2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罪”(被诬定的受贿款7.91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从重处刑七年半等。淮安市中级法院一脉相承阅卷维冤2005)淮刑二终字笫4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夏东明现在江苏省泗洪县洪泽农场服刑。

    奇冤既铸,翻案极难。难就难在庇护刑逼,淮安市检察院权人特提拔冀益斌任督检局长把关。

     淮安市检察院将“夏东明受贿案”交给金湖县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侦查,该反贪局长冀益斌邀功心切,主谋属下倪长龙、曹征路等6人实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

    夏东明被立案审查后,很快便跌入“有罪推定”的怪圈。实事求是被视为拒不交待;鸣冤叫屈被看成态度顽固。曾经任职解放军军官的夏东明,秉性耿直,性情急躁,他受审初期即毫无顾忌地为自身清白而抗争,不料这却引起办案人员的逆反心理。于是种种酷刑接踵而来。在2004年7月28日至8月9日“突审”的13天中,严重刑讯逼供11天。体罚、肉刑、殴打、喝骂、胁吓、赤裸迫跪、掌击脊柱、捂嘴注鼻水、令坐地伸腿踏击双膝、踩脚尖、昏倒泼冷水,不给睡眠、休息,致反复发作脑血管痉挛头疼。他们令夏东明双腿伸直坐地,再狠踩其两膝。用竹片戳其身,用拇指狠掐喉结。他们还用毛巾严捂夏东明的嘴,猛向鼻腔灌水,待人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加之拳脚相向、污言加身,将夏东明连续折磨了三天三夜。在市检察院“农干校宾馆办案点”,“左撇子”倪长龙率先以左手连连重打夏东明嘴巴,又与同伙按其跪地,办案人倪长龙脱下他皮凉鞋连续抽击其面、头,致口鼻血涌大面积污衣。是倪长龙怕遭人命,以毛巾为夏东明揩血、醒脑,更洗净血衣销毁证据。特别是2004年8月6日上午,他们逼迫夏东明在其共七页的“微机笔录”上签字,在遭到拒绝后,六位办案人员——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霖、朱××等人如狼似虎,大发野性,对夏先是一顿毒打,接着又扒光衣服强行按住跪于地。在一个多小时的野蛮折磨下,夏东明身心俱毁,又引发了“脑痉挛”,头痛欲裂,最后不得不违心地在包括《监视居住证》等文本上签了字。  

    逼供告成后,他们又将夏东明从淮安市检察院“农干校宾馆办案点”,转移到“金湖县人武部招待所办案点”,2004年8月9日至16日 “养伤7天”昏睡两昼夜,推迟执行刑事拘留投送看守所。淮安市检察院开具刑事拘留日期是2004年8月9日。办案人擅自非法改动《刑事拘留证》日期,欲盖弥彰。(请阅附件1)。

    所谓“被告主动交待”,实为苦打屈招。不容讲无罪真话,定致违心达需要标准。仅举两例显示冰山一角:

    1)、“突审”四天夜间(2004年7月31日),倪长龙开始逼夏东明承认受翟元昌贿。夏东明再三申明“未受贿”。倪长龙继而改口说:“你未拿钱,就是你家属拿的。”接着威胁恐吓:“你知道你家属现在什么地方吗?”并多次说:“我能叫你家破人亡。” 夏东明被精神强制,又生怕家属遭殴打受活罪,陷入了无边的恐怖。只有违心顺其意说:“如果我家属拿钱的,就算我拿的吧。”其实夏东明说不出具体金额。是倪长龙反复诱导:“到底拿多少钱?”“是2000元?”“是3000元?”“是4000元?”顺次至“是8000元?”即不往下问了。使夏东明心领神会便说:“是8000元”。于是倪长龙满意录下所谓“主动交待”的供述。与翟元昌诬陷金额吻合,作为原始定案依据。其实不是客观事实,夏东明岂不冤枉?!

    其实事实是:1998年春节前几天姓翟的匆匆丢下8000元的纸包于我家速离去(夏不在家)。大概是第二天下午姓翟的又与开车驾驶员宋善青送来6瓶五粮液酒。我愤然将酒连同8000元全部退给他了。恰好发生的事实与双方对话被姓翟的驾驶员宋善青看到、听到。因此在无意之中,他便成了最好的现场旁证,但是办案人员却多次拒绝了向宋取证的正当要求,甚至在证人表示“有人调查,我会如实反映”的情况下,侦查与审判人员也拒不采信。顺便说一句,此人与我们非亲非故,他绝不会以身试法作伪证(证词附后详情请拨打宋宅电:5924920、手机:13151304926询问1999年中秋节前几天工头翟元昌曾送箱酒到我家,酒箱内放2万元被我夫妇发觉后当晚退到他家(姓翟老婆收的),除此姓翟的和我们夫妇再无任何往来。

    2)、突审5天夜间(8月1日),阴险的冀益斌来到“办案点”,遣走倪、曹、丁三名办案人,独自用假惺惺的口吻对夏东明说:“你受翟元昌贿连我都不相信啊!”迎合心理施展怀柔。接着从一本卷宗中取出顾众签字笔录给夏东明看。问:“你认识这人吗?”答:“知而不熟。”他关心的说:“不熟好,无人信,你就承认拿他钱的,要说的多、说的准……。”夏东明认为合乎情理,在其误导下入圈套。在倪长龙等人审问下,夏东明凭空乱供述:“受顾众贿款2-3万元。”正是冀益斌等人所需要的,为印证顾众诬陷,他们取2万元定案。其实也不是客观事实,夏东明又岂不冤枉?!

    事发后我曾多次上金湖县,要求检察院重新派员了解事实真相并要求委托具有较高水准的测谎机构进行测谎鉴定。在2004年9月初看到报刊上登出测谎仪帮助破案文章后,我也曾带着报纸上金湖县检察院要求动用测谎仪并自付费用,他们告诉我淮安市检察院已打算购买等。保存着夏东明被刑逼已洗净血衣,请予进行隐形血迹鉴定,现代高科技无所不能。

    办案人员曾两次主动进行补充侦查,足证证据有严重纰漏不过关,而修补堵漏。“刑讯逼供”举证难,应举证倒置,令刑讯逼供人就此作合理解释。夏东明未受贿为啥违实供述,又为啥坚持“翻供”?!只要及时在侦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及时纠偏,这起冤案就不会发生了。

    2004年8月8日“同步录像”时,突然改正面录像为右侧面,使录像中无法看见左面、眼部被刑逼殴打青肿伤情。请调阅该“同步录像”。

        2005年4月30日下午,江苏省公安厅监所监察总队政委等人到金湖县看守所检查工作,夏东明跪地喊冤,诉说遭刑逼事实,后又转交给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刑逼材料。请予查核。

    夏东明在狱中写两张纸被打、逼、骗事实带出被监管人员查扣。关押11个月被查搜去2万多字刑讯逼供及案中疑点资料。开庭后3个月寄过2万多字材料、24张明信片反映刑讯逼供,无人过问,势必被扣押了。

    2005年10月31日上午11时15分,吴青松电话告知,金湖县检察院前两天有人打他同学的小灵通(6659288)找到他,双方约好在金湖车站大门口见的面(检察院两人坐出租车)。进行威胁利诱。称:“为夏东明作证没好处,才出来几天就和共产党斗、莫自找麻烦。要工作、或经济困难去检察院找我们肯定帮你忙……”。我听后惊呆了。立即打车上金湖找到吴青松和他同学万仁亚,并请他们如实写下来。恳请尽快查明这两名检察人员是谁?(请阅附件2-9)

    驻金湖县看守所检察室有人对吴青松、傅启雨、杜勇林、克尤木、卓后合等15个与夏东明同监室在押者预行恫吓封口,不准对来调查人员讲真话。而致调查失实,都不了了之无实效。恳请严肃负责调查这些在押者,必须查明驻所检察室究竟是谁进行预吓,是受何人所托或指派?

    我以自愿为原则,已积极配合调查,取得6人8份证言。都主动对“耳闻目睹夏东明被刑逼体伤及金湖县检察院驻看守所人员预吓不准讲真话”作了书面证明。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具有证据效力。

    综之:夏东明受贿案冤根植在冀益斌主谋的侦察源头刑讯逼供。虽法律明文“严禁”、“重惩”,但法权情有可恕。惩办了办案检察官,翻案伸了冤,淮安市检察院则形象难看,声誉难听。所以必须庇护。于是冤伸不得!罪惩不得!!法律、人权也随之不得!!!正因此,明明刑讯逼供证据确实、充分,淮安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调查却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困惑不解连问青天:“为什么?!”近日惊悉,是淮安市检察院权人特意迁升冀益斌调任督检局长。他当然竭力把关保己官护检察虚荣,维冤脱责,在所不顾!天理何在?腐恶在国徽下作恶,人权在铁鞋下呐喊,法治在泪眼中模糊,天平在官本位中倾斜。冤判的产生始作俑人是金湖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冀益斌及副局长倪长龙等人。

    功因冤成,冤因刑逼。冀益斌主谋刑讯逼供确实存在,夏东明诬供确实冤枉。违法的“证据锁链”禁不住法制真阳检验。将冀益斌调任淮安市检察院督检局长,设置了伸冤惩罪严重妨害。如不依法排除,则伸冤惩腐两无望。我苦急继续为夫鸣冤,冒昧打扰仰祈您高度重视负责,鼎力排除冀益斌对申诉的妨害。确保法治盛世无冤案,为夏东明伸冤昭雪。拭目热盼感恩戴德!!

     

    此致

    敬礼

     

     

    苦急鸣冤人:张玉荣 泣呈

    00六年六月四日

    通联:0517—5991245(办)      

    13805230130(手机)

    刑逼沉冤盼昭雪民女泣血呼青天

    刑逼沉冤盼昭雪  民女泣血呼青天

    民女张玉荣,系淮安楚州区供电公司职工。现将我爱人夏东明——原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遭受严刑逼供,“有罪推定”,终被拘陷成罪,身陷囹圄的沉冤,申雪于各级有关领导案前,并泣血呼请共和国的“包青天”们,明察细审,探究案情真伪;宏扬正气,推倒官无悔判,依法保护夏东明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添一段佳话。

    严刑逼供  令人发指

    夏东明是因欲立功赎罪的楚州头号工头翟元昌攀咬而被淮安市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案件被指定由金湖县检察院反贪局承办,由金湖县人民法院承审。被诬定的受贿款7万余元,从重处刑七年六个月。

    夏东明被立案审查后,很快便跌入“有罪推定”的怪圈。实事求是被视为拒不交待;鸣冤叫屈被看成态度顽固。曾经任职解放军军官的夏东明,秉性耿直,性情急躁,他受审初期即毫无顾忌地为自身清白而抗争,不料这却引起办案人员的逆反心理。于是种种酷刑接踵而来。在“突审”的13天中,体罚、肉刑、殴打、辱骂、疲劳战、车轮战等等,无所不用其极。他们令夏东明双腿伸直坐地,再狠踩其两膝。用竹片戳其身,用拇指狠掐喉结。他们还用毛巾严捂夏东明的嘴,猛向鼻腔灌水,待人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加之拳脚相向、污言加身,将夏东明连续折磨了三天三夜。

    特别是200486日上午,他们逼迫夏东明在其共七页的“微机笔录”上签字,在遭到拒绝后,六位办案人员——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霖、朱××等如狼似虎,大发野性,对夏先是一顿毒打,接着又扒光衣服强行按住跪于地。在一个多小时的野蛮折磨下,夏东明身心俱毁,又引发了“脑痉挛”,头痛欲裂,最后不得不违心地在包括《监视居住证》等文本上签了字。

    夏东明陷入了无边的恐怖。在他们诱导下,从第七天开始,接连编造了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同一方式下发生的七条所谓受贿事实。办案人员如获至宝,于是便按图索骥,按口供威逼“行贿人”提供证人证词。由于招供全系编造,所以其中四件是风马牛不相及,实在无法成罪。最后通过深文周纳,强行定了所谓犯罪事实只有三条。

    因被告与证人均系被诱逼,所以法院竟一反常态,违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一切均以被告人自供为主要事实根据。同时,不惜违反《刑事诉讼法》,坚持不通知证人到庭,免露马脚。为了掩饰,判决书特别强调,被告人从未受到非刑,“供词来源合法”。而联系上述严刑逼供事实,人们不能不感叹,在人民的法庭上居然也能指鹿为马!

    事实胜于雄辩  构陷不难击破

    “有罪推定”是带有各种非正常感情色彩的错误思维方式。它先主观、后客观;重主观、轻客观;以主观看待、解释、归纳一切,这就必然在证据支持上牵强附会、自相矛盾,主观片面,苍白无力。

    1、拒不采信与案件毫无利害关系的现场第三者的旁证,强行以当事人孤证定案。

    法院判定夏东明第一个罪行是:“证人翟元昌的证词证实,自己所在公司承建国土局大楼工程时,为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于2000年春节的前一天,送夏东明人民币8000元”。

    法院在此采取了典型的“有罪推定”的做法:即百分之百相信被告有罪,拒不采信对被告有利的第三方证人证词,蓄意造成孤证定案。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第一天姓翟的匆匆丢下8000元的纸包后便迅速离去。第二天又坐私家车送来6瓶五粮液。此时张玉荣正在洗衣服,她怕翟又故意匆匆离去,便迅速从发上取下橡皮筋将放在抽屉里用报纸包着的8000元一束,并用两个黑色塑料包分别将酒装好,在一顿怒责后,连钱带酒全部退还给了翟元昌。恰好发生的事实与双方对话被姓翟的驾驶员宋观清看到、听到。因此在无意之中,他们便成了最好的现场旁证,但是办案人员却多次拒绝了向宋取证的正当要求,甚至在证人表示“有人调查,我会如实反映”的情况下,侦查与审判人员也拒不采信。顺便说一句,此人与我们非亲非故,他绝不会以身试法作伪证。

    2、证据链条断裂,无视正常因果关系,坚持以片面证据定罪。

    判决书捺定:“证人顾众的证词证实自己所在公司在承建‘关天培路’时,为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于2000年中秋节前一天,送给时任国土管理局局长夏东明人民币2万元”。

    事实是:①、夏与顾过去素无往来,很不熟悉,形同路人,也实为路人。②、顾所在公司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公司,财政账目监控很严。③、两个月前夏东明因未能及时退回下属所送礼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夏如能坦然接收顾的贿款,那只能说明夏是个毫无头脑的傻瓜,或是个求财如狂的疯子。而通过突击搜家证明,连一包高档烟、一瓶高档酒都没有的夏东明并非其人。刑侦人员和法院的判定,显然违背了正常的因果关系。

    事实不能成立,证据必然不实。从判决书看,他们提出的证人证词,只能从公司这一面证明顾确然支付了3万元现金(不是贿款数的2万),而却不能从另一面提供包含具体细节、具体时、地、人、事要素的确证,来证明夏接受了这2万元。没有事实的证词永远是抽象的、空洞的,不具说服力。而迫于压力说假话、作伪证,自己总会摆脱不了精神折磨。事后不久,顾果然受到良心责备,他多次向他所信赖的老领导——原县级淮安市市长杨国忠、原城建局局长宋庭苏忏悔说:“我们未行贿,是夏东明讲出的,无法违拗侦查人员。”以杨和宋的政治身份,他们总不至于无聊到在茶余酒后编假话。

    所定收受承建关天培路建筑工程的建淮乡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邵国飞人民币1万元,基本上也属此例。工程完工是19996月,送钱却也是在近一年半后的2000年中秋节前一天。事后烧香,没有必要。而邵也多次讲述了被逼写证词的内幕。

    3、模糊问题实质,避开事实关键,抓住被告人逼出的供词不放,精心组织表象上可以自圆其说的证词,达到欲加之罪的目的。

    判决书判定:“20018月被告人夏东明通过夏东祥收受了1999年‘关天培路’清淤工程的承包人刘玉广、孙玉春贿赂的人民币2.4万元”。

    事实大致是这样:刘、孙二人通过夏东明之弟夏东祥于1999年接下工程。是年9月又通过其弟送3万元(不是2.4万元)与夏,被拒收。未料其弟却因急需筹钱买房,暂未将此款退给刘、孙二人。两年后,夏急需筹借10万元为其岳母治病。他到处求借,也同时求助于其弟,其弟便借给他2.4万元。

    这件事看似复杂,其实按事论理,凭公而断还是条理清晰,不难判定的。①既然法院已确认夏东明于19999月当场拒收,并全部退还夏东祥,那么夏东明对刘、孙二人所贿这2.4万元的最后归属就不负任何责任了。钱的去向纯然成为夏东祥与刘、孙二人之间的事。②在以后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内,夏东明根本不知道其弟私截此款,这更加证实夏东明与此贿案彻底分开,毫无干系。换句话说就是钱已在暗中变成了夏东祥的私人财产,原来意义上的那2.4万元贿款对夏东明来说早已不复存在。这样说来,夏东明在两年后因家庭突发灾难,向其弟借钱那就纯属另一回事了。法院把夏东祥所供证言强加于夏东明,并定为罪加一等的索贿,这实在有违事实,有失公道。至于夏东祥为何在多次反复后最终提供“索贿”证词,那也只有办案人员自己知道了。

    4、把“错”升格为“罪”。大量证人证词并不能证明其有“罪”,而故意忽略的关键性证人证词却能清楚证明这不是“罪”,而仅仅是有“错”。

    夏东明受指控的经济犯罪还有两条:一是夏东明“利用管理土地交易的职务之便,以市国土局领导让其处理发票为名,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报销发票3980元”、“以替市国土局领导处理招待费为名到淮安市高教园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报销个人费用2516元”、“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销个人发票2596元”。

    另一笔为:“利用管理市土地交易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到淮安市美佳房地产开发公司报销个人发票8000元”。

    对前一条,基本事实是:夏东明与案中涉及的市国土局岳副局长私交甚好。夏是中层干部,无批核权。所在对岳等进行一些非正规的公务招待时,就想到了到本系统下层单位“报销发票”这个歪点。而类似不正之风在淮安市可以说并不少见。

    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存在着一道严格的“罪”与“非罪”的区分线,这就是所报销的钱,是被夏东明个人揣上身了,还是被消费在这种非正规招待上。为了弄清问题真相,我们应从这两个方面查实:一是应责成夏东明将饭店酒家名号、大致参与人员、招待次数及款额等作一个负责任的陈述。如所言非虚,则然决不能定为索贿。因为这尽管违反中央精神,却还不能法办,因为如此一办,其后果影响尽人皆知。二是岳副局的证词证明其没有指使夏东明去报销,这毫无意义,应该重视并进一步追问他第二次证词(已被法院摈弃),即参与夏东明组织的吃喝招待情况。两相印证,真相自然大白。

    关于在美佳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发票,其中有一特殊情况,即夏与该公司徐瑞仁总经理系私交笃深。法院确认此前两人都曾有过23千元的礼物互赠。徐与夏交往可能有感情投资的成份,但论罪不论心,至少到案发为止,他们之间从未发生过权钱交易,而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判决书用夏“利用职务之便”强加罪名是没有丝毫事实根据的,更不能把不涉及公务的朋友之间经济往来定为“索贿”。尽管夏东明做得有些过分,但这也仅仅是世风不正的表现而已。

    惩治腐败,国脉所系,我们竭诚拥护。但我们党一贯倡导“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坚持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坚持有错必纠,有冤必平,这是盛世之德,也是司法之责。在胡锦涛总书记再三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坚信各级有关领导一定能明察秋毫、洞察曲直,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彻底推倒“官无悔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大旱之望云霓,我们静侯领导示下!

     

                                                              张玉荣  叩呈        

    OO五年七月十六日

    通联:05175991245(办)      

    13805230130(手机)

    写给检察院检察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林伟明检察长阁下:

         您好!

         法治盛世,事实蒙冤人的家属最不幸、最痛苦。“维护公平、正义”是坚定不移的检察工作主题!

        我是贵院承办的“受贿案”夏东明的妻子张玉荣,在淮安市楚州区供电公司工作,住楚州区供电公司宿舍。您是践行“公平、正义、执检为民”的楷模,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枉不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取信于民。基于此,特投函打扰,祈求源头负责“退还确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的银行工资卡、存折”、对实退给翟元昌八千元行贿款依法查证知情人宋观清”。现将相关客观事实分述如下:

            关于被扣押的银行卡、折、现金属性

    2004728日晚,市检察院张绍文牵头带近十人左右对我住宅、办公室突击搜查,扣押的银行卡、折、实属与案件无关,应予依法退还给我原主。有《扣押清单》等证据。

    1)、我张玉荣的银行“工资卡”卡上工资属性明确,是我的应获劳动报酬,显与“受贿案”无关,扣押至今未依法退还给我,致我无法提取合法工资使用,有违法定“及时足额获取工资”的原则。

    2)、楚州区国土局实际退给我张玉荣的购“关天培路”宅基地5.64万元左右价款打上夏东明不用的银行“旧工资折”。我于1999年以5.64万元左右购得楚州区国土局对外出售的“关天培路一块宅基地。20047月份左右我到区国土局原价办理了退地退款手续。国土局开给我一张商业银行现金支票,因我没有商行存折,权宜打到夏东明不用的银行“旧工资折”上,其实购地、退款都是我个人行为,是我工资、奖金的积蓄。该款形式上虽打到夏东明“旧工资折”上,其实属性于我,与夏东明无关,更与“受贿案”无关。有稽可查。扣押至今没有退还给我。

    3)、夏东明被扣押的款中有2.6万元是我张玉荣提前支取的个人“国库券”款交给他为儿子毕业分配正用。我于20013月份左右,从楚州区工行(区医院旁边)东门储蓄所提前支取5万元“国库券”急用。和我一块上银行取款的还有本单位职工季学松同志(因我购买他女婿刘闻约30平方米单位住房),当时在银行柜台上就将2.4万元交付随来的季学松,后将其中2.6万元交给夏东明忙儿子大学毕业分配(这笔钱基本没用)。事实清楚,“国库券”属性于我,与夏东明“受贿案”无关,一查即明。扣押至今没有退还给我。

    4)、单位代缴代扣为职工办保险,后来部分职工有意见,2003年领导和保险公司协商后,愿意保的个人继续不愿意保的退款。当时我没有退款转存为分红保险1万元。事实清楚,“分红保险”属性于我,与夏东明“受贿案”无关,一查即明。扣押至今没有退还给我。

    5)、工行3千元存款是当时单位发的一笔奖金。属性明确,显与“受贿案”无关,扣押至今没有退还给我。

    以上五宗款既确实与案件无关,就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笫11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笫193条之规定退还给我被扣押银行卡、折。消除侵权影响,有利我正常生活、工作。

    2004728日下午办案人员从夏东明的住宅、办公室突击搜查所扣押的工资卡折、现金9000元及物品无《扣押清单》给夏东明,也没有给我。恳请检察院领导百忙之中帮忙过问一下。)

    关于我退给翟元昌八千元行贿款事实

    1998年初,翟元昌来我家住宅送八千元钱。约隔几天后他与驾驶员又到我家送6瓶“五粮液酒”。我恕斥其鄙行,将酒与八千元全部退给他取走。后来在楚州区中医院外科病房内遇见这位驾驶员,他自我介绍名宋观清,为翟老板开轿车多年。如有检察人员调查他会仗义执言作证。但一直无人调查他。当时有楚州区卫校张勤老师在场耳闻。(宋观清宅电:5924920、手机:13151304926;张勤老师小灵通:5598668。)

    夏东明《上诉、控告状》笫4页倒数笫67行:“审查笫四天夜里(731日),办案人倪长龙无中生有强行说我家属拿了翟元昌所谓放在酒箱内的八千元钱。并多次恐吓威胁要将我全家人拘起。”《上诉、控告状》笫7页正数笫57行:“审查笫四天夜间(04731日),办案人倪长龙无中生有强逼硬说翟元昌八千元是我家属拿的。我为不让家属遭逼打,被逼违心编造是我收下的。实无此事。但我编造说收下后存入了银行。并无此事。”两处反复诉说被逼供而违心违实。足见其冤,怕我受害,事实苦衷。

     《刑事诉讼法》笫43条明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期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解铃还需系铃人,所以必须仍由检察院负责向宋观清、张勤两位同志调查取证“退给翟元昌八千元行贿款”真相确情,以资夏东明无罪。

    综之:夏东明确实冤枉,存在侦查逼供、不全面取证、扣押了与本案无关财产。如实苦求您高度重视负责,求真务实,公平正义,以法为是,以公为上。从速依法退还给我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的“银行卡、折”;从速依法派员调查宋观清“我退给翟元昌八千元行贿款”事实而取证以利再审。仰仗您务必找办案人倪长龙谈谈他依据什么对夏东明这样说?他又凭什么说我收下了翟元昌的八千元钱?他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要这样讲这样做??仰仗您鼎力还事实真相,还夏东明与我公道,还法律正义。务必正理平治,消除影响。风清弊绝,高效民安。功德昭著。拭目叩感!!

     

     

    此致

    敬礼

     

    不幸痛苦妇女:张玉荣 泣呈

    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写给公安局长的一封信

    人民公安必须忠于法律,实事求是,

    持公、扶正、祛邪、违法必究,力助伸冤

     

    尊敬的公安局左锁粉局长:

    您好!

        法治盛世,求真务实。人民公安,严格执法,风正纪明,热情服务,力争公信。久仰您光明正大,刚正不阿,治局有方,故特向您投函,为丈夫夏东明遭受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倪长龙、曹征路等人残酷刑讯逼供相关投监事实证据提取伸冤(因淮安市金湖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左久华是办案人倪长龙朋友,没有如实陈述夏东明伤痕并说假话、作假证)。叩祈您鼎力负责赐予希望!

        我名张玉荣,是“受贿案”蒙冤人夏东明的妻子。夏东明被立案审查后,很快便跌入“有罪推定”的怪圈。实事求是被视为拒不交待;鸣冤叫屈被看成态度顽固。曾经任职解放军军官的夏东明,秉性耿直,性情急躁,他受审初期即毫无顾忌地为自身清白而抗争,不料这却引起办案人员的逆反心理。于是种种酷刑接踵而来。在2004728日至89日“突审”的13天中,实施严重刑讯逼供11天。体罚、肉刑、殴打、辱骂、疲劳战、车轮战等等,无所不用其极。他们令夏东明双腿伸直坐地,再狠踩其两膝。用竹片戳其身,用拇指狠掐喉结。他们还用毛巾严捂夏东明的嘴,猛向鼻腔灌水,待人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并转移“办案点”养体伤7等。冤案植根在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侦查的倪长龙、曹征路等人的刑讯逼供。

         夏东明于81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投入金湖县看守所后,由该所监管人员左久华负责作夏东明入监包括身体状况的例行记录。半年前淮安市检察院派员调查时,左久华没有如实陈述夏东明入监体伤,说假话隐瞒真相,作了伪证。这次市检察院派员调查他,左久华又没有如实陈述,继承说假话隐瞒伤情作伪证。现我持有充分证据证实夏东明遭刑讯逼供所致左胁部、右臀部、两下肢及半边脸部残留体伤。不容左久华隐瞒,设置伸冤障碍。

        经依法申诉、上访,引起高层青天高度重视负责,结合严惩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为伸冤而复查取证已经启动。“刑讯逼供”取证难,该案取证确与金湖县看守所有关,在您治下,责无旁贷。

    敬请您负责查阅左久华所作夏东明“入监记录”,看是否属实全面,有没有故意漏瞒体伤事实。如“有体伤记录”,必须提供给检察机关。如“没有体伤记录”,他故意作伪证,则必须对其严肃批评教育,晓之以法,责令其忠于职守、法律,实事求是返还夏东明体伤真情实况,以利检察机关复查伸冤。亦烦请了解其他知情监管人员,充实证据加大力度。

        另外,夏东明在金湖县看守所及时所写两页“被刑讯逼供事实材料”,带出被监管人员查扣;关押11个月被搜扣2万多字“被刑逼及案疑点资料”;开庭后3个月内邮过2万多字材料、24张明信片“反映刑讯逼供冤情”,不知下落可能截扣。烦请过细查明,提供给检察机关以资伸冤。

    综之:金湖县看守所监管人员左久华确实对夏东明“入监记录”舞弊作伪证,必须依法查处打击歪风,去伪返真。夏东明被刑讯逼供的很多及时真实材料确被金湖县看守所查扣,必须依法返供检察机关。事关惩刑逼,平冤狱、忠法律,负民责。冒昧打扰,请求领导过问,以法为是,以公为上,发扬光大公安美行、美誉。热望高度负责,风清弊绝,夫冤得伸。拭目叩感!!

     

    此致

    敬礼

     

    不幸痛苦妇女:张玉荣 泣呈

    00五年十一月八日

    通联:05175991245(办)      

    13805230130(手机)

    举 报 状

    举报人:张玉荣、女、49岁、汉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在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工作,家住淮安市楚州区供电公司宿舍。

    被举报人:倪长龙,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承办夏东明“受贿案”侦查人。

    被举报人:曹征路,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承办夏东明“受贿案”侦查人。

    被刑讯逼供人(我丈夫):夏东明,男、49岁、转业军官、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曾任淮安市楚州区国土局长、党组书记、淮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现蒙冤羁押在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监狱内。

    举报事项:强烈要求依法追究情节恶劣的两被举报人“刑讯逼供罪行”的责任。(夏东明的拘留、逮捕通知书是淮安市检察院开的)。

    现我持有充分证据证实夏东明遭刑讯逼供所致左胁部、右臀部、两下肢及半边脸部残留体伤(八份证人证言复印件我已交给省检察院控申处)。不容倪长龙等人隐瞒,设置伸冤障碍。

    事实和理由:“刑讯逼供”是腐朽的封建、法西斯暴行,是当今司法恶腐顽症,不但违反《宪法》侵犯人权,更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坚信社会主义法治严明威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犯罪必惩。我也深知追惩刑讯逼供法圈人难于登天。然而,大雪岂无痕,青天更有眼。故特充满信心、希望,履行法律赋予的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我丈夫夏东明不是贪官,突然遭遇这场灾难,受两被举报人刑讯逼供之害。2004728日两被举报人对夏东明开始侦查,将其关押在淮安市农行干校“办案点”至89日“突审”13天,野蛮残暴刑讯逼供11天,采用殴骂、体罚、肉刑、拳打、掌击、竹片戳、脚踩双膝、拇指揑掐喉结,捂嘴向鼻腔灌水,昏倒向头面泼冷水等手法,连续3昼夜不让睡觉。制造肉体痛苦,心理恐惧,致苦打成招“受贿”供定冤案。86日上午,两被举报人逼夏在7页“微机笔录”上签字,夏当场拒绝。两被举报人率卢标、杜兵、张晓霖、朱某某计六人又对夏毒打摧残一个多小时,甚至于将夏脱光衣服强行按住跪于地。夏实在熬不住了,负屈就范,连同《监视居住证》一起签了字。

    提供刑讯逼供证据线索与可析点:(1)、夏东明昏迷两昼夜(在金湖县武装部办案点),倪长龙将拘留通知书日期从200489日改成816日来掩盖事实真相。89日将夏东明转押进金湖县人武部“办案点”,养伤休息7天。至816日推迟7天执行刑事拘留,旨在开脱刑讯逼供罪责。查核“拘留证”即知(改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2)、夏东明被刑拘投入金湖县看守所后,赤裸全身洗澡,同号子在押的15名人犯目睹其左胁部、右臀部、两下肢仍残留青紫瘀血伤痕。他讲述是刑讯逼供所致。这些人犯是:杜勇林、陈德喜、应绪春、盛国军、夏宏伟、韦利君、刘仁勇、季军奎、克尤木、杨林、傅启雨、吴青松、卓后合、郭铁钢、闵汉东。有档可查证这15人。⑶、200488日录制的“同步录像”,一改摄正面常规,而摄了夏东明右侧面。达到掩盖左面部、左眼部逼供所打伤势。研析即明。⑷、夏东明在看守所写的两页被刑讯逼供事实材料,带出被监管人员查扣;关押11个月被搜扣2万多字“被刑逼及案疑点”资料;开庭后3个月邮过2万多字材料、24张明信片反映“刑讯逼供冤情”。这些具有“及时、真实、可信性”,追查这些材料下落大有用处。

    在隐蔽办案点关起门实施刑讯逼供,都是侦查办案人,决不实事求是供认悔罪,导致查证追惩难,但不应畏难不究,查明惩罪更显检察机关正义、公平、威严。该案能如实提供这么多线索,实属不易,更利立案追惩!

    两被举报人积极作为,构成“刑讯逼供罪”主客观要件,符合该罪特征。只要严肃、认真、负责,犯罪成立追惩有望。若此案不立犯罪不惩,则法不明,民不安,国不宁!

    综之:两被举报人身为检察员,肆无忌惮执法犯法,实施惨无人道刑讯逼供暴行,制造冤根。严重侵犯人权,玷污检察,构建不和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其行为触犯《刑法》笫247条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仰祈坚持“法门不二,一视同仁”,重调查研究,畅通法路。依法从速立案追惩不贷。挥检察正义利剑斩内部邪恶败类!外力的强大,自身的渺小,内心充满了无助和绝望的情绪,请求各位领导百忙之中过问。夫冤得伸。拭目叩感!!

    此致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悲愤苦急为夫鸣冤举报人:张玉荣

    OO六年一月十二日

    通联:05175991245(办)      

    13805230130(手机)

    给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省人民检察院各位检察长:

    你们好!

        我是淮安市楚州区张玉荣。为丈夫夏东明“受贿”案呜冤并控告金湖县检察院承办侦查的倪长龙、曹征路等人刑讯逼供,引起高层青天高度重视。已派人调查核实,向蒙冤人及家属投来法制希望的曙光。为配合你们顺展工作,我有必要将相关事项如实向你们汇报并提出请求。祈求在百忙中过问、落实。

        1)、2004728日下午5点,淮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张绍文带10名左右检察人员突击搜查我家及我办公室。竟无一包好烟、一瓶好酒,更没有一分钱财产与收入不符。财产来源明确,成为无赃款罕见的不正常“受贿”案,很能说明问题。夏东明没有“受贿”犯罪事实,确属遭人诬陷,冤根植于金湖县检察院承办侦查的倪长龙、曹征路等人执法犯法残酷刑讯逼供。

        2)、因为“莫须有”,所以刑讯逼。从2004728日至89日“突审”13天,竭尽野蛮残暴刑讯逼供11天。探监时夏东明亲口告诉我惨遭刑讯逼供主要事实;在淮安市农干校宾馆检察院办案点,“左撇子”倪长龙率先以左手连打夏东明耳光。紧接着与其他检察人员将夏东明强按于地迫跪。倪长龙脱下他皮凉鞋连续抽击夏东明头面部,致口鼻大出血,衣服大面积沾染血污。倪长龙见状害怕了,用毛巾揩洗夏东明脸部血,并以冷湿毛巾放置其额部醒脑,更为洗涤血衣销毁证据。夏东明在金湖县人武部招待所(检察院办案点),被打伤后昏睡两昼夜、养伤七天,推迟投送看守所复印件附后供核查恳请突破倪长龙、曹征路等侦查刑讯逼供人员攻守同盟,查核夏东明《刑事拘留证》、金湖县看守所《投监记录》,即露豹斑。

        3)、夏东明养伤7天投监后,热天洗澡显露体伤,同监室人犯吴青松、傅启雨、杜勇林、克尤木、卓后合……15个人目睹而惊问,夏东明如实将被刑讯逼供打伤讲述给众人听。恳请调查这些最贴近事实的目睹耳闻证人,虽属间接但很有力。

       4)、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林伟明检察长对该案本来很重视,曾三次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却因驻金湖县看守所检察室有人对吴青松、傅启雨、杜勇林、克尤木、卓后合等15个与夏东明同监室在押者预行恫吓封口,不准对来调查人员讲真话。而致调查失实,都不了了之无实效。恳请严肃负责调查这些在押者,必须查明驻所检察室究竟是谁进行预吓,是受何人所托或指派?

       5)、我积极配合调查,已取得吴青松、克尤木、卓后合等68份证人证言而提供核实。我于20051013日下午1时左右到金湖县宝应湖农场找着吴青松,说明来意。他主动书面证明在看守所关押时目睹耳闻夏东明被刑逼体伤、及驻所检察室人员对其预吓不准作证说真话。后来吴青松带我们去金湖县城找傅启雨。游戏机室傅的两位朋友告诉了傅的手机号码。结果通过电话联系找到傅启雨及与其在一起的杜勇林。他们也主动作了“夏东明体伤、驻所检察室人员预吓不准讲实情”的书面证明。

       6)、20051031日上午1115分,吴青松打电话告诉我,金湖县检察院两个人前两天打电话把他并约在金湖车站门口见的面,进行威胁利诱。称:“为夏东明作证没好处,才出来几天就和共产党斗、莫自找麻烦。找工作、或经济困难去检察院找我们肯定帮你忙”。我听后惊呆了,立即打车去淮安车站附近,找到吴青松并请他如实写下来。恳请尽快查明这两名金湖县检察院人员。

       7)、我与陪同者于2005115日上午抵达扬州市寻找新疆人克尤木。直至中午12时左右在时代广场后街路边,发现有几个新疆人在卖烤羊肉串,克尤木就在其中。他用汉语话讲述夏东明伤情及驻所检察室人员预吓不准实事求是。他不会写汉字以阿拉伯文写给我书面证明。

       8)、20051110日上午8时半,我在金湖车站附近找到吴青松,尔后找到卓后合。卓后合也主动证明夏东明体伤相关事实。他不会写字请人代书。称:“现凭良心讲真话”。

       9)、20051110日上午10时半,我们在金湖县找到杨林。他讲的确看见夏东明体伤,但他家邻人在金湖县检察院工作,曾帮他缓刑。此人嘱咐杨林父母不准为夏东明体伤讲真话。并违心违实按检察院人员所需写给“证明”。愧形于色。我绝不强人之难,未要其书面证明。恳请你们查明杨林这位检察院工作邻人,必有所获。

    10)、200488日录制的“同步录像”。突然改正面为右侧面对镜头录制,目的是掩蔽左面部、左眼部被逼供殴打青紫瘀血伤情。

        谨作此汇报与请求,祈求查证核实。刑讯逼供不能认定夏东明有罪,只能认定实施者倪长龙、曹征路等人有罪。坚信法制严明,有冤必伸,犯罪必惩。仰仗你们鼎力匡扶正义,平夏东明冤狱,惩检察腐败,清队伍正声誉。正理平治构建和谐。家属叩感不尽!

     

                           

    此致

    敬礼

     

    不幸痛苦妇女:张玉荣 泣呈

                               OO六年一月十六日

    通联:05175991245(办)      

    13805230130(手机)

    给金湖检察院领导的一封信

    人民检察必须忠于法律,实事求是,

    持公、扶正、祛邪、违法必究,力助伸冤

    尊敬的毛文博检察长

        您好!

    虽然我和您素不相识,为使夫冤得伸,故特向您投函求援。因倪长龙等人在市检察院派员调查时,没有如实陈述夏东明入监前体伤继续说假话隐瞒真相。串通住所检察室人员及看守所左久华(左久华是倪朋友)等人帮忙威胁与夏东明同监室关押的人员,有人调查不准说出夏东明体伤的真情实况。“刑讯逼供”取证难,该案取证确与金湖县检察院有关,在您治下,责无旁贷。必须对其严肃批评教育,晓之以法,责令其忠于职守、法律,实事求是返还夏东明体伤真情,以利检察机关复查伸冤。亦烦请您了解其他知情人员,充实证据加大力度。叩祈您鼎力负责赐予希望!

    我名张玉荣,在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工作,是“受贿案”蒙冤人夏东明的妻子。夏东明被立案审查后,很快便跌入“有罪推定”的怪圈。实事求是被视为拒不交待;鸣冤叫屈被看成态度顽固。曾经任职解放军军官的夏东明,秉性耿直,性情急躁,他受审初期即毫无顾忌地为自身清白而抗争,不料这却引起办案人员的逆反心理。于是种种酷刑接踵而来。在2004728日至89日“突审”的13天中,实施严重刑讯逼供11天。体罚、肉刑、殴打、辱骂、疲劳战、车轮战等等,无所不用其极。他们令夏东明双腿伸直坐地,再狠踩其两膝。用竹片戳其身,用拇指狠掐喉结。他们还用毛巾严捂夏东明的嘴,猛向鼻腔灌水,待人昏倒后,再用冷水泼头并转移“办案点”养体伤7天等。因为“莫须有”,所以刑讯逼。办案人员施展了非人民检察官所为的封建、法西斯式能力。为“有罪推定”按需定逼供述“受贿”、86日上午逼在7页“微机笔录”上签字,夏东明拒签,遭倪长龙、曹征路、卢标、杜兵、张晓霖、朱某某等六人残酷的毒打,并被脱光衣服强行按住下跪,逼迫一个多小时。实在忍不住了,连同《监视居住证》一起签字。实不堪折磨、摧残,加之引发“脑痉挛”头痛剧烈,精神恍惚,心理恐惧。从第七天开始按其需违心违实供述。编造7笔在同时段、同地点、同方式“受贿”事实。办案人以此口供去找相应“行贿人”胁逼诬认。结果排除不成功4笔,诬定逼胁成功3笔计“受贿3.8万元”。并被逼诬认“借的胞弟夏东祥2.4万元是取的刘玉广、孙玉春行贿款”;诬认“在市国土局工作期间4笔为局务到下属等单位报销发票款为索贿”,构筑冤、假、错案大功告成。于是铸成法治时代如此冤案。不幸夏东明太惨、太苦、太冤!冤案植根在办案人员残酷的刑讯逼供。

    现提供下列事实证据供研析核定:

    ⑴、刑拘前特意于89日至816日将夏东明从市农行干校办案点转移到设在金湖县人武部内办案点,养伤休息7天使伤痕消退一些脱责。市检察院开具刑事拘留日期是200489日,实际执行刑拘是养伤后的816日,推迟7天。

    ⑵、辩护律师初会夏东明时,他因有检察人员在场不敢讲。投入金湖县看守所后,夏东明赤裸全身洗澡,同囚室在押人目睹其左胁部、右臀部、两下肢仍残留青紫瘀血伤痕。夏东明并诉说刑讯逼供。这15个在押人是:杜勇林、陈德喜、应绪春、盛国军、夏宏伟、韦利君、刘仁勇、季军奎、克尤木、杨 林、傅启雨、吴青松、卓后合、郭铁钢、闵汉东。被投进看守所后昏迷两昼夜。

    ⑶、200488日录制的“同步录像”。突然改正面为右侧面对镜头录制,目的是掩蔽左面部、左眼部被逼供殴打青紫瘀血肿伤情。

    ⑷、夏东明在狱中写两张纸被打、逼、骗事实带出被监管人员查扣。关押11个月被查搜去2万多字刑讯逼供及案中疑点资料。开庭后3个月寄过2万多字材料、24张明信片反映刑讯逼供,无人过问,势必被扣押了。

    ⑸、“突审”后期,检察人员将夏东明带去医院,确诊“脑痉挛”复发,服药治疗,应有医疗档案。

    ⑹、夏东明未受贿为啥违实供述,又为啥坚持“翻供”?!只要及时在侦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及时纠偏,这起冤案就不会发生(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冒昧打扰,请求领导过问,明法治而平冤狱。以法为是,以公为上,发扬光大检察美行、美誉。热望高度负责,夫冤得伸。拭目叩感!!

    此致

    敬礼

     

                悲愤苦急为夫鸣冤求申人:张玉荣    叩呈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给法院领导的申诉信

    尊敬的省检察院各位领导:

        您们好!

        法治求真务实,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主题。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确保法律严肃性,有错必纠,有冤必伸。“受贿案难翻”、“刑讯逼供难查”,只要认真查明刑讯逼供,受贿案势必迎刃而解。立党为公,执法为民。

        我名张玉荣,女,48岁,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我夫夏东明确是“受贿案”的蒙冤受罪人。身陷牢笼,眼望青天,坚信审监程序,依法进行申诉。我苦急协同为夫鸣冤求伸。

        夏东明受贿冤案,起源于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承办侦查人员倪长龙、曹征路等人的残酷刑讯逼供,苦打成招,违心违实诬供。为利审监程序,查清刑逼事实,今特提供新证据,即七份证人证言。这些人是:傅启雨、杜勇林、吴青松、克尤木、卓后合等。是淮安市金湖县看守所5号监室与夏东明同羁押人犯。他们与陈德全、应绪春、盛国军、夏宏伟、韦利君、刘仁勇、季军奎、杨林、郭铁钢、闵汉东、计15人,先于夏东明入狱。夏东明被刑讯逼供养伤7天后,于2004816日执行刑事拘留而投入看守所。天热在监室内洗澡,这15人目睹夏东明体伤残留青紫瘀血肿块多处,耳闻夏东明诉说是刑逼所致。现将已取得的7份真情实事的证词呈上供查核。

        夏东明的受贿罪案,确有新的充足有力人证,证实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即由此可以断定确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判决以违法取证先入为主,而认定夏东明有罪的事实必定错误,适用法律也必错无疑。于是铸成法治时代如此冤案。

    夏东明是名好官,他没有受贿,确因遭诬、刑讯逼供而惨蒙沉冤。原判决依法不能成立,应依法进行严肃的审判监督并进行再审。仰祈鼎力拨乌云而现青天,明法治而平冤狱。但愿负责,叩感不尽!!

     

     

     

     此致

    敬礼

     

     

     

                           为夫鸣冤人:张玉荣 

    00六年二月八日通联:05175991245(办)      

    13805230130(手机)